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3-11 09:16:05

  为标准报检企业处理工作,依据出入境查验检疫相关法令法规和《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企业处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质检总局拟定了《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企业处理工作标准》,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标准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企业处理工作,依据出入境查验检疫相关法令法规和《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企业处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的规则,拟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处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查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查验检疫局)担任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处理工作。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查验检疫安排处理本企业报检事务的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出口货品的出产、加工单位、进口货品运用单位处理报检事务的,依照本标准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则处理。

  署理报检企业,是指承受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托付人)托付,为托付人向查验检疫安排处理报检事务的境内企业(包含为托付人处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事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报检人员,是指担任向查验检疫安排处理地址企业报检事务的人员。

  (五)运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有多枚报检专用章的,应编号予以差异);

  (七)报检人员存案,应当提交《报检人员存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资料不完全、不契合要求的,查验检疫安排应一次性奉告企业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资料完全、契合要求的,查验检疫安排应为企业处理存案手续;需求对资料进行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存案手续。

  完结存案的,查验检疫安排应核发存案号,打印存案表并加盖报检企业处理专用章。

  第八条已存案报检企业向查验检疫安排处理报检事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查验检疫安排存案的报检人员处理。

  第九条存案信息产生改变的,报检企业应及时处理改变手续。存案表中载明的存案信息产生改变的,报检企业应当对比本标准第五条的有关规则,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改变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存案的查验检疫安排处理改变手续,并交复原发存案表。

  第十条报检企业能够向存案的查验检疫安排请求刊出存案信息。刊出报检企业存案信息的,该企业的报检人员存案信息一起刊出。

  报检人员不再从事报检事务或与报检企业免除劳作联系的,报检企业应及时向查验检疫安排处理报检人员存案信息刊出手续。

  报检人员能够供给具有法令效力的证明资料的,能够向查验检疫安排处理报检人员存案信息刊出手续。

  第十二条查验检疫安排经过信息化体系处理存案信息。报检企业应当经过信息化体系提交存案、更改、刊出信息,并打印相关信息表。

  第十四条报检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许查验检疫监管事务会集的地址向查验检疫安排处理本企业的报检事务。

  第十五条报检企业应当经过本企业的报检人员处理报检事务。自理报检企业能够托付署理报检企业代为处理报检事务。

  第十六条署理报检企业处理报检事务时,应当向查验检疫安排提交托付人授权的《署理报检托付书》。托付书应当列明货品信息、详细托付事项、托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托付人、署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署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托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报检事务,并对托付人所供给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查看。

  第十七条署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查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查验检疫收费状况照实奉告托付人,不得假借查验检疫安排名义向托付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报检企业应对报检资料建档保存。自查验检疫结束之日起,出境报检资料应保存2年,入境报检资料应保存3年。

  第十九条查验检疫安排对报检企业实施信誉处理,依照《出入境查验检疫企业信誉处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公告第93号)及相关规则进行信誉信息收集和信誉等级鉴定。对署理报检企业,在信誉处理的基础上实施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查验检疫安排对报检人员实施过失记分处理,依照“出入境查验检疫企业信誉信息收集条目”进行计分,列入报检企业的信誉记载。

  第二十一条查验检疫安排依据署理报检企业信誉状况、处理水平、事务才能等,设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个处理类别。

  (四)上一年度署理报检的批次或货值在直属查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署理报检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

  (五)接连1年在人民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分没有失期或违法违规记载。

  (五)上一年度署理报检的批次或货值在直属查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署理报检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

  (六)按规则处理署理报检企业存案信息改变、报检人员存案及改变等相关手续;

  (八)接连1年在人民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分没有严峻失期或违法违规记载。

  (五)未按规则处理署理报检企业存案信息改变、报检人员存案及改变等相关手续;

  (七)报检的货品涉嫌违背查验检疫法令法规规则,拒不承受或许拒不帮忙查验检疫安排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署理报检企业未产生本标准第二十四条所列景象,并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适用三类处理:

  (三)一类企业不契合原处理类别适用条件,而且不契合二类处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署理报检企业契合本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则的,以及四类企业自查验检疫安排作出类别调整决议之日起满1年未再产生本标准第二十四条所列景象的,能够向存案的查验检疫安排提出向上逐级调整处理类其他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二十七条查验检疫安排承受署理报检企业请求后,对资料完全,契合规则的,报直属查验检疫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关于署理报检企业不契合原处理类别适用条件,应当向下调整处理类其他,由存案的查验检疫安排提出类别调整主张,报直属查验检疫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查验检疫安排依照遵法便当准则,对不同类其他署理报检企业实施相应的不同处理办法。其间一类和二类企业适用相应的便当办法,三类企业适用惯例处理办法,四类企业适用严厉监管办法。

  第三十条对一类署理报检企业,优先享用查验检疫便当办法;能够树立专用报检窗口,优先处理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处理预定报检和预定查验手续;除查验检疫安排有特殊要求外,报检随附单据不完全的,能够先承受报检资料,在规则时限内补齐;可实施无纸化报检;经危险评价后,可适当下降查验份额。

  第三十一条对二类署理报检企业,享用查验检疫便当办法;能够处理预定报检和预定查验手续;除查验检疫安排有特殊要求外,报检随附单据不完全的,能够先承受报检资料,在规则时限内补齐;可实施无纸化报检。

  第三十二条对三类署理报检企业,适用惯例处理办法;能够处理预定报检和预定查验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四类署理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事务在正常查验份额基础上添加10%至30%;不予实施无纸化报检;加大日常监督查看力度;首要担任人应承受查验检疫政策法规强化训练,进步依法运营、诚笃守信认识。

  第三十四条报检企业处理报检事务应当恪守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查验检疫规章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三十五条报检企业处理存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资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担任且承当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查验检疫安排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事务进行监督查看,报检企业应当活跃合作,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查验检疫安排能够发布报检企业的信誉等级、分类处理类别和报检人员的报检过失记载状况。

  第三十八条署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条件交上一年度的《署理报检事务陈述》,首要内容包含:企业基本信息、恪守查验检疫法令法规状况、报检事务处理准则建造状况、报检人员处理状况、报检档案处理状况、报检事务状况及剖析、报检过失及原因剖析、自我评价等。

  第三十九条查验检疫安排应当对《署理报检事务陈述》的内容进行查看;需求进行现场审阅的,查验检疫安排应当进行现场审阅。在监督查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鼓舞报检协会等职业安排实施报检企业职业自律处理,展开报检人员才能水平确定和报检事务训练等,促进报检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十一条鼓舞报检人员参加报检人员才能水平确定和报检事务训练,进步报检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条查验检疫安排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职业安排的监督处理和辅导,充分发挥职业安排的预警、安排、和谐效果,推进其树立和完善职业自律准则。

  第四十三条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署理托付人处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事务的,免予提交报检托付书。查验检疫安排参照署理报检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需求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动的,凭有用证明文件能够直接处理报检手续。

  “1年内”触及向上调整企业处理类其他,以查验检疫安排受理请求之日倒推12个月核算;触及向下调整企业处理类其他,以调整企业处理类别之日倒推12个月核算。

  “报检过失率”指上一年度企业一切报检员以该企业作为报检企业进行报检被记分的总次数,除以该年度企业作为报检企业报检的总批次的百分比。

  第四十七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出入境查验检疫署理报检单位信誉等级鉴定与分类处理工作标准(试行)》《出入境查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处理工作标准(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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