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买单、代理出口行为在案发前没有被全盘否定?
发布时间 :2024-02-08 14:38:29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金律师办理的一起买单、代理出口领取政府补贴涉诈骗罪案件,通过案件事实、证据的整理和归纳,我们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供同类型案件辩护探讨。
买单、代理出口行为被办案机关指控为诈骗罪,核心理由是买单、代理出口行为形成的出口数据是虚假的,并不是申领补贴的涉案公司本公司的货物出口,涉案公司“冒领”其他小企业的货物出口行为,以“冒领”的虚假数据申请出口补贴,涉嫌诈骗罪。
一是各地报关行为什么要为涉案企业来提供协助,将其他小企业的货物出口以涉案公司的抬头进行出口申报?
二是海关部门、商务局等部门在统计数据、审查数据、出口补贴申领流程的审核中,是否对此类“张冠李戴”式的数据认定和申领行为知情?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接触此类案件之前,很对人会认为,报关行将其他小企业的货物出口,以涉案公司为抬头做申报,进而达到出口数据认定在涉案公司名下的效果,多半是涉案公司支付了报关行或者具体经办人好处费,报关行才会提供协助。
对于第二个问题,很多人会认为,由于海关部门、商务局只对出口数据及涉案公司的申领补贴流程做形式审查,因此无法了解真实的货物出口情况,必然没有认识到这些出口数据并非是涉案公司的真实货物出口。
结合实务案例,我们大家都认为,买单、代理出口某一些程度上能够推动进出口贸易,不应被全盘否定。
第一,现实中,诸多小企业没有进出口权没办法完成进出口贸易,报关行以及有关部门默许买单、代理出口行为,其本质上是推动无进出口权的小企业,通过有进出口权的涉案公司完成进出口贸易,对于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均有正面的积极效应。
同时,更重要的是,涉案公司在买单、代理出口时,需要支付报关行买单费用,此类买单费用最终并非被报关行获取,报关通过减免报关费用、物流费用或者直接补贴的方式,将涉案公司支付的买单费用,实际又支付给了无进出口权的小企业。
按照全国各地的出口补贴政策,涉案公司出口一百美元,大概补贴三元左右的人民币。实务案件中,涉案公司可能会将其中的一元多钱支付给了报关行,并最终通过报关行支付给了无进出口权的小企业。
由此可见,买单、代理出口行为事实上对于推动当地进出口贸易,扶持无进出口权的小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增加全国性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具有积极的效应,因此才会被多方部门默许或支持。在此基础上涉案公司领取补贴的行为,不应被全盘否定并指控为诈骗犯罪。
第二,针对商务局等部门的默许、明知问题,又回到了各地出口指标、任务的问题上。买单、代理出口本质上属于真实的货物出口,仅仅是出口数据的“张冠李戴”。在实务中,部分商务局等部门默许此类买单、代理出口行为,一方面能确保各地商务局出口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在本质上也能推动小企业变相实现货物出口,拉动进出口贸易。如果全盘否定买单行为,此类无进出口权的小企业,无法独立完成进出口贸易,无法开展此类经营行为。因此诸多案件中,有关部门在政策范围内默许此类行为,其最终的原因在此。
在此基础上,默许、同意,审核并通过涉案公司的补贴申请,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此类案件,目前办案机关多是按照诈骗罪指控,但是其中本质上的利益关系,主观明知等方面,仍是刑事辩护的核心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