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用户报检攻略

发布时间 :2023-04-15 13:04:47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法令》【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本攻略适用于归入《特种设备目录》办理的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初次查验和定期查验;适用于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行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运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含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行观光车辆;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契合上述规模的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请求单位应当在进行经常性日常保护保养和自行查看的基础上,在定期查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出定期查验请求。叉车定期查验周期为二年,非公路用旅行观光车辆为一年。

  3、特种设备出产许可证、整机型式实验证书(必要时供给型式实验陈述),进口场车仅供给型式实验证书(必要时供给型式实验陈述);

  2、经本单位安全办理人员签署定见的自行查看记载或许陈述(能够在现场查验时供给)

  3、请求定期查验的设备应为已注册挂号且在查验有用期内的在用设备,其他状况的设备报检应有当地督查组织的处理定见。

  1、请求单位应按照与起重查验中心约好的查验时刻提早做好各项合作预备工作,供给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环境条件,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合作现场查验(详细预备及合作事项请与起重查验中心联络);

  本院查验人员将按约好时刻施行现场查验。查验完毕后,查验定论为“合格”的,视设备运用需求,查验人员可出具特种设备查验定见告诉书(1),并由请求单位签字承认。查验定论为“不合格”的,查验人员应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查验定见告诉书(2),并由请求单位签字承认。

  依据《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则,查验项目悉数合格判定为“合格”;查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判定为“不合格” ;对查验定论为“不合格”的,如需持续运用,整改后向本院从头请求查验。

  2、经办人持《陈述收取联》到本院收取查验陈述和特种设备运用标志;电子陈述下载打印体系上线后能够线上自助下载打印查验陈述和特种设备运用标志;

  3、审阅需执行某些技术问题的,我院将会告诉有关单位,请接到此类告诉的单位暂缓到我院收取查验陈述。

  请求单位如对查验成果有贰言,能够自收到查验成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述定见。对申述成果仍有贰言的,可向本院上级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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