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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12-27 15:48:13(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理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