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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报关 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款的计征
发布时间 :2024-12-22 16:25:12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依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如实、规范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等计税有关信息,计算并向海关申报税额。
第九条 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海关能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补充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第十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可以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相关要素或估价方法、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作出预裁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应该依据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数量、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确定。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按照《关税法》有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的规定确定。
进口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对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的相应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进口货物的税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在指运地海关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货物进境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货物进境后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在启运地海关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撤销报关单后重新申报的货物,应当适用首次报关单所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六条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计算。
从价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百分之三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越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百分之三的,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第十九条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起征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一票货物的免征额度执行。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特别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
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电子支付方式或者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税款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允许超出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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