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查验】进出口产品查验采信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22-12-05 22:5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采信办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理办法》)于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制定是海关执行“放管服”要求、进一步促进交易便当化的重要行动,是进出口产品查验准则的重要立异。

  采信本质上是在危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部分进出口产品,答应企业自行托付社会查验组织施行查验,海关依法采信查验成果的一种合格鉴定方式。

  海关总署依据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危险评价成果,确认并发布可施行采信的产品(以下简称“采信产品”)规模及其详细采信要求。

  采信要求包含:采信产品名称及其产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查验项目、查验办法、抽样计划、查验陈述有用期以及其他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海关在危险评价的基础上归纳考虑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危险特色、交易便当化需求、海关监管才能、查验组织服务供应水相等多种维度,审慎确认采信产品及采信项目,以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并施行动态调整。到时进出口企业、查验组织、社会公众可经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相关公告了解施行采信的进出口产品规模及详细要求。

  契合条件的查验组织能够向海关总署请求列入采信组织目录,海关总署担任发布采信组织目录,并施行动态调整。采信组织依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展开查验检测活动,其查验检测成果可被海关采信作为合格鉴定的依据。

  进出口采信产品的企业能够依据需要挑选是否托付采信组织进行查验,详细流程如下:

  2.采信组织依照采信要求对采信产品施行查验并出具陈述,在相关进出口货品申报前,经过采信办理体系向海关提交查验陈述(采信要求还有规则的在外)。

  3.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依照规则向海关供给查验陈述编号以及出具查验陈述的采信组织代码。

  4.海关依据采信要求对相应查验陈述进行审阅,契合要求的,对查验成果予以采信;不契合要求的,不予采信。

  5.海关采信查验成果的,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契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品抽样检测(依据危险防控施行查验的在外)。

  依据《采信办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进出口产品查验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产品查验中,依法将采信组织的查验成果作为合格鉴定依据的行为。

  依据《采信办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采信组织是指具有海关要求的资质和才能,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组织目录的查验组织。

  采信组织依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展开查验检测活动,其查验检测成果可被海关采信作为合格鉴定的依据。

  采信的产品包含但不限于法定查验产品,还包含依法施行目录外监督检查的进出口产品,详细产品规模和适用范畴,由海关总署依据危险评价成果确认、发布并动态调整。

  除采信要求还有规则,在已提交的查验陈述有用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品的,无需重复提交查验陈述。

  依据需要,经托付人书面赞同,采信组织能够将部分查验项目分包给其它采信组织。承当分包的采信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查验才能,并不得再次分包。

  采信组织以为存在其他可能对查验成果形成影响状况的,能够在查验陈述中注明。采信组织将部分查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组织施行查验的,还应当在查验陈述中注明分包的查验项目以及承当分包项目的采信组织名称及其代码。

  海关总署确认并发布施行采信产品规模及其详细采信要求,采信要求包含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检测办法。进出口产品查验采信限于海关总署发布的采信要求确认的技术规范、查验办法及其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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