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

发布时间 :2023-01-26 04:11:58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已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质检总局安排对部分规章进行了全面整理。通过整理,质检总局决议:

  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查验检疫处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国家查验检疫局令第5号发布)

  二、《质量答应和卫生注册评定员处理办法》(1999年12月17日国家查验检疫局令第15号发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条文解说》(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能监督局令第12号发布)

  四、《动力规范化处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能监督局令第16号发布)

  五、《技能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办法》(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能监督局令第27号发布)

  六、《产品质量裁定查验和产品质量判定处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督查规则》(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督查规则》(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九、《我国名牌产品处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依据2009年12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124号修订)

  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督查行政处分规则》(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4号发布)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制作监督处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质检总局令第22号发布)

  十二、《出口货品施行查验检疫绿色通道准则处理规则》(2003年7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50号发布)

  十三、《制作、修补计量用具答应监督处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发布)

  十四、《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处理办法》(2009年6月14日质检总局令第113号发布)

  十五、《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监督处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发布)

  十六、《设备监理单位资历处理办法》(2014年4月28日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发布,依据2015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监督处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技能监督局令第44号)作出修正

  (二)将第三十条修正为:“违背本施行细则规则,进口或许出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或许国务院制止运用的其他计量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处分。”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正为:“进口或许出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型式同意的计量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用具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则处分。”

  二、对《进境植物繁衍材料阻隔检疫圃处理办法》(国家查验检疫局令第11号)作出修正

  (二)在第四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请求从事进境植物繁衍材料阻隔作业的阻隔检疫圃的阻隔条件、设备、仪器设备、人员、处理办法应当契合阻隔检疫需求。”

  “(一)请求成为国家圃或许专业圃的阻隔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查验检疫局提出书面请求,并一起提交契合第五条规则的证明材料,经审阅契合要求的能够指定为国家圃或许专业圃。

  (二)请求成为当地圃的阻隔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衍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查验检疫安排提出书面请求,并一起提交契合第五条规则的证明材料,经审阅契合要求的能够指定为当地圃。”

  (一)将第六条修正为:“报检单位处理事务应当向查验检疫安排存案,并由该企业在查验检疫安排存案的报检人员处理报检手续。”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项修正为:“国家施行答应准则处理的货品,应供给有关证明”。将第三项修正为:“报检入境废物质料时,还应供给查验检疫安排或许其他查验安排签发的装运前查验证书;归于约束类废物质料的,应当供给进口答应证明”。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项修正为:“国家施行答应准则处理的货品,应供给有关证明”。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承受省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安排的计量事务知识训练,持证上岗”修正为“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承受相应的计量事务知识训练”。删去第五条第四项中的“或许进口计量用具检定证书”。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修正为“不具有计量检定才能”。

  (三)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或许无进口计量用具检定证书的”和“没收计量用具和悉数违法所得”;将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则予以处分”修正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细则》有关规则予以处分”;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中的“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分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撤消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运营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

  七、对《世界飞行船只出入境查验检疫处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8号)作出修正

  将第三十三条修正为:“查验检疫安排对从事船只食物、饮用水供给的单位以及从事船只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施行答应处理;对从事船只署理、船只物料服务的单位施行存案处理。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查验检疫安排的要求承受训练和查核。”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金伯利进程世界证书准则处理规则》(质检总局令第42号)作出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正为:“桑蚕鲜茧收买、桑蚕干茧加工应当具有根本的质量保证条件(以下简称国家质量保证根本条件):茧丝运营者从事收买桑蚕鲜茧或许加工桑蚕干茧活动的,必须在设备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查验规范、内部质量保证准则等方面具有规则的条件,并承受专业纤维查验安排的监督查看。”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的根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质量保证根本条件)”修正为“国家质量保证根本条件”。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七条中的“审阅”修正为“监督查看”。

  (三)将第六条修正为:“专业纤维查验安排对桑蚕鲜茧收买、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监督查看后,应当出具监督查看定论书。监督查看定论书的格局、内容由我国纤维查验局一致拟定。”

  (四)将第八条第五款修正为:“茧丝质量公证查验的详细施行办法,由我国纤维查验局担任拟定。”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正为:“监督查看的内容,除茧丝运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买、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有规则的质量保证条件外,还包含:茧丝运营者收买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查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契合国家规范、当地规范和国家的有关规则;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据是否与什物相符等。”

  (六)将第十一条中的“15日”修正为“15个作业日”,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5日”修正为“5个作业日”,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10日”修正为“10个作业日”。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情节严重的,主张资历确定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蚕茧收买资历”。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主张资历确定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茧丝加工资历”。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主张资历确定机关撤销其相应的茧丝准产资历”。

  (二)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修正为“不具有计量检定才能”。

  (三)删去第九条第一项;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运用归于强制检定的计量用具未依照规则挂号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存案的,责令改正”;删去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则”和“没收计量用具和悉数违法所得”。

  十一、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查验检疫处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2号)作出修正

  (一)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正为:“装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才能,并满意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正为:“计量规范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许校准成果的重复性契合技能要求。”

  “请求新建计量规范查核,请求计量规范查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请求查核单位)应当向掌管查核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递送以下请求材料:

  (一)计量规范查核(复查)请求书原件2份和计量规范技能陈述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二)计量规范器及配套的首要计量设备有用检定或许校准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计量规范具有相应丈量才能的其他技能材料复印件各1份;

  “请求计量规范复查查核,请求查核单位应当向掌管查核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递送以下请求材料:

  (一)计量规范查核(复查)请求书原件2份和计量规范技能陈述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二)计量规范查核证书有用期内计量规范器及配套的首要计量设备的有用检定或许校准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计量规范具有相应丈量才能的其他技能材料复印件各1份;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计量规范考评员施行存案准则”;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存案处理”中的“存案”修正为“进行”。

  (五)将第十五条中的“计量规范查核成果告诉”修正为“不予行政答应决议”。

  (七)将第十七条中的“有用期届满6个月前”修正为“有用期届满前6个月”。将“计量规范查核成果告诉”修正为“不予行政答应决议”。

  (八)将第二十条中的“计量规范查核成果告诉”修正为“不予行政答应决议”;将“依法向掌管查核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或许上一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请求行政复议”修正为“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九)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计量规范查核成果告诉”修正为“不予行政答应决议”。

  十三、对《出境水生动物查验检疫监督处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99号)作出修正

  (一)将第一条中的“等法律法规规则”修正为“等法律法规和世界公约规则”。

  (二)将第四条修正为:“对输入国家或许区域要求我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出产、加工、寄存单位注册挂号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施行注册挂号准则。”

  十四、对《供港澳蔬菜查验检疫监督处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0号)作出修正

  (一)将第十条第六项修正为:“有植物保护根本知识的专职或许兼职处理人员”。

  (二)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正为:“栽培基地担任人或许运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将第十三条修正为:“栽培基地担任人产生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栽培基地所在地查验检疫安排请求处理栽培基地存案改变手续。”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修正为:“栽培基地担任人产生改变后30日内未请求存案改变的”。

  十五、对《质量监督查验检疫行政答应施行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作出修正

  将第三十八条修正为:“因行政答应证件丢失或许损毁,被答应人请求补办的,准予行政答应的质检部分应当依照原行政答应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刻)处理,不得改变或许连续。”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具有资质的检测安排出具的出产用水卫生查验陈述”和“具有资质的检测安排出具的用水卫生查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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