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行邮监管】音像制品进境那些事

发布时间 :2024-05-30 10:14:56

  “春天在哪里呀,春天在哪里,春天在那小朋友眼睛里”“门前大桥下游过一群鸭,快来快来数一数,二四六七八”“小兔子乖乖,把门儿开开”……这些伴随着一代又一代儿童生长的儿歌,是否也是您耳熟能详的童谣?

  除了国内的传统歌谣,世界各地还有许多美丽的旋律,怎么才能够将这些夸姣的旋律进入我国,让孩子们能够享全世界的音乐熏陶?小编这就来跟您说说音像制品进境的那些事。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方法》规则: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依照本方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则进行监管。

  超出上述规则的数量,可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未达到货品报关的景象,海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法令》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则对超出规则数量的部分予以纳税放行。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海关对悉数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依照进口货品依法处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带着、邮递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书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越50册(份)的;

  (二)个人带着、邮递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越100盘的;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送、带着、邮递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规模而且有着十分显着传达特征,违背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方针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事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分同意或许指定运营。未经同意或许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运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事务。

  其他单位或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托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指定的进口运营单位向海关处理进口手续。

  进口音像制品制品或许用于出书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运营单位理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同意单》(以下简称《同意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求供给的文件向海关处理进口手续。

  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理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承受证明及有关清单。

  承受境外赠送的音像制品超越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分的同意文件。

  超出3套免税数量,若经海关审阅在自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未达到货品报关的景象,海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法令》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则对超出规则数量的部分予以纳税放行。

  如:邮递8套专辑入境,则共8套专辑-免税3套专辑=5套专辑需进行核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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