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一切车主!这样署理车管事务已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 :2024-08-05 12:17:47

  由署理人署理请求机动车挂号和相关事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检查署理人的身份证明,署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检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署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一切人的书面托付存入机动车档案。依规则,除事务自身需求的材料外,署理人必须持车主身份证明原件、车主及署理人签字的托付书、署理人自己身份证明原件处理。

  2020年9月8日,邹某持自己及车主宋某的身份证、宋某签字授权托付书(实为邹某代签),到车管所处理了宋某名下车辆的补领行驶证事务(宋某、邹某为老公妻子的联系)。

  2020年11月19日,车主宋某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称“案外人邹某假造请求人授权书等材料到车管所补领车辆行驶证并处理车辆搬运挂号”。经调查核实,宋某签字确系邹某代签。

  2021年3月8日,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据公安部《机动车挂号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对当事人邹某以诈骗手法补领机动车行驶证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2021年2月10日起,车管所现已依托烟台公安、烟台交警微信大众号“互联网+”渠道试行电子托付书。

  3、建议机动车事务处理托付请求“电子托付书”(补领挂号证书在外),待人脸比对成功后,体系主动生成带托付人电子签名的电子托付书,由车管所直接打印即可。


×
全国服务热线 : 020-3885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