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个税汇算清缴最新最全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7-01 21:20:023月1日起,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真正开始,大家通过手机APP就能完成退税或补税!
根据主管税务局通知,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已开通申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功能,申报截止日期是6月30日。
如需委托单位代办汇算清缴,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做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请大家根据本人真实的情况申报,参照附件完成汇算清缴。如有疑问,请联系财务部。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本附件详细的介绍如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端)办理年度汇算自行申报。
首先,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找到并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入口。
1、简易申报:适合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额没超6万,且已预缴税款,需要申请退税的员工。(办理时间:3月1日至5月31日)
2、标准申报: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的,需要通过标准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办理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
由于简易申报面向人群很窄,且操作很简单,限于篇幅,在此不赘述了。以下是标准申报操作流程:
1、进入申报界面,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阅读申报须知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系统会归集你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年度收入纳税数据,并会填到相应的申报栏次。
至于没有自动归集的其它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需要在对应列表明细界面,点击【新增】,选择【查询导入】,在查询结果界面勾选相应收入后进行带入。
(1)在收入列表界面,每个所得项目,都能够直接进行【新增】和【修改】。如果你觉得某条收入信息非本人取得,可进行【申诉】、【删除】。操作后,相应收入均不纳入年度汇算。
注:【申诉】和【删除】不同之处在于,【申诉】后,相应记录将进入税务系统内部异议申诉环节做处理;而【删除】后,相应记录不进入异议申诉环节。对某条记录进行申诉或删除后,可以“撤销申诉”或“恢复删除”。
(2)汇算清缴环节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能够最终靠【奖金计税方式选择】进行设置和调整。
(3)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如果系统里两项同时存在,要选择确认其中一项。
(4)如果有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可以在其他扣除明细列表界面,进行新增和修改。
(5)如果2020年度有捐赠支出,可以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列表界面,进行新增和修改。
(1)若2020年度收入不足 12 万元且有应补税额,或者收入超出 12 万元但应补税额≤400 元,申报提交后无需缴款。
(2)若存在应补税额但不符合免于申报,可点击【立即缴税】,根据提示完成支付即可。
若暂不缴款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返回首页】或【查看申报记录】, 后续可再次进行缴款。
(3)若存在多缴税款,可点击【申请退税】,选择银行卡后提交退税申请,钱会打进你选择的银行卡里。
如果银行卡不在身边,或者暂时不想退税,点击【暂不处理,返回首页】。后续可再次发起退税申请。
如果之前没有绑定银行卡,需要先添加银行卡。退税使用的银行卡,建议您选择一类银行卡,并且要确保退税账户在收到退税前处于正常状态,账户挂失、未激活、注销等均会造成退税不成功。
你可通过【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查看已申报情况。若发现申报有误,可点击【更正】或【作废】。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来进行确认。
(2)增加了电子确认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醒】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理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如果在2020年度发生大病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在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后显示首页页面,点击【个人中心】-【登录/注册】,可凭注册的手机号码/证件号码作为账号进行登录。
为方便下次快速登录,可通过【个人中心】-【安全中心】设置【指纹登录】或【扫脸登录】。
在【个人中心】模块下【个人隐私信息】、【任职受雇信息】、【共同生活的亲属信息】可分别查看和修改相应的基础信息。
若您发现“任职受雇信息”里出现您从未任职的单位,您可以点开该单位,再点击右上角【申诉】。
为方便您补税或者退税,在【个人中心】模块下的【银行卡】,点击下方“添加”,按照步骤完成银行卡添加。
在首页依次点击【常用业务】-【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纳税记录年度自动选择“2020年”,可查看2020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合计”、“已申报税额合计”。
若您发现某笔收入属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本人确实没取得的情况,您点击该笔收入,再点击右上角“申诉”。特别提醒:若属于“温馨提示”情形之一,建议先与扣缴单位核实,不需要发起异议申诉。
在首页依次点击【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2020年度”,可查看您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前期忘记填报或者需要修改,可以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模块-选择“2020年度”,填报或修改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21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工资薪金所得重新累计计算个税。实习生、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两处工资、首次参加工作的人群要注意了!
2021年都有着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怎么申报?2021年都有着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怎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登录扣缴端后,首页会自动弹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政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申报2021年1月的工资个税开始适用。
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列表界面时,系统会根据扣缴义务人的确认情况弹出不同的提示(仅首次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合乎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真实的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点击【立即确认】打开【减除费用扣除确认】页面,系统会自动获取合乎条件的纳税人名单,扣缴义务人需对名单中的所有纳税人进行确认。
点击【立即核对】,系统首先会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自行添加但不合乎条件的纳税人(即纳税人不在税务局端统计名单上),如果存在则会自动删除,且提示被删除名单:
然后会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扣缴义务人未确认的纳税人,如果存在则会提示:
新增的纳税人“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数据项默认为“是”,如需调整,可通过【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修改。
【特别提醒】复合条件的个人,2021年1月份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可以放弃。就可通过【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修改。
由于2月1日后税务局已经掌握了上一年度的申报数据,生成了预计可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名单,因此扣缴端不再允许手动新增名单外的纳税人。
税务局生成了预计可按照6万元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名单后,扣缴义务人点击【更新】按钮可手动获取名单。
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时,为确保填写的备注内容规范准确,如果手动新增了“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备注,则保存时会给予提示:您填写了“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备注,请删除(系统会自动生成该备注,您只需通过【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确认名单即可)
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小心手动删除了系统生成的备注,则保存时弹出提示:您删除了“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备注,系统会自动调整该备注,您只需通过【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确认名单即可。
如果纳税人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或放弃享受,需要在【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中调整享受人员名单。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别的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税款计算】,系统会按照纳税人的“减除费用扣除确认”信息和“人员信息采集”信息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从2021年2月税款所属期起,税款计算时,经扣缴义务人确认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累计减除费用自动按6万元计算税款。如果纳税人后续月份放弃享受该政策,扣缴义务人需更正1月税款所属期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名单,并逐月重新计算税款。
针对符合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条件的纳税人,税款计算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在申报表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文案;如果不符合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条件,则从符合享受政策名单中删除后,系统会自动删除备注栏已填写的“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台,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报送”
人员信息采集-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下图:
“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雇员”,入职年度就业情形选“当年首次入职其他人员”
有两处工资的人员,比如,同一个月份在A单位工作,又在B单位工作。减除费用只能在一个单位扣除;另外一个单位不扣除减除费用,该单位财务申报人员信息时,是否扣除减除费用选“否”
注:税务机关已经上线了相关功能,并通知相关单位做配合,您可以在2021年1月20日前办理。
(1)下载更新:员工个人手机APP、网页端填写的专项附加信息直接点下载更新即可。
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没有通过APP填写数据需要点“迁入上年数据”
填写申报表,能够正常的使用“模板”,实现批量填写;1月份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选择单独扣除的,填写“全年性一次性奖金”这个表格,按系统操作步骤申报即可。
综合所得申报具体步骤如下图:(分类所得、非居民所得申报具体操作会有所不同)
重点来了:2020年全年在职,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员工,2021年1月可以一次性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
符合条件的员工系统会生成一个名单,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选“是”,点击“确认”即可。
申报成功后,点击“税款缴纳”哦,通过三方协议可以自动缴税,注意税款缴纳的时间。
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个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四项所得年终合并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来看。
(1)2020年7月,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了优化:
(2)12月4日,税务局又发布了一项最新公告,简化了两类人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除上述之外,税法还规定了特殊的计税方法,在这里我们总结了10种常见一次性收入,个大家依次讲解。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