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6-26 09:03:40

  外贸归纳服务企业代理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归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契合商务部等部分规则的综服企业界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且企业内部已树立较为完善的代理退税内部危险管控准则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的,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会集代为处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理退税)。

  综服企业出口货品劳务后,应在货品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代理退税申报。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独自申报代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归纳服务企业处理出口货品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八条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独自申报代理退税,报送《外贸归纳服务企业代理退税申报表》(附件2)、代理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材料。

  5.对需求扫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则暂缓退税的事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约束。

  3.交税人运用契合电子签名法规则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许盖章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经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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