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报关单双昂首能够操作吗 深圳报关行 深圳署理

发布时间 :2024-05-31 14:59:15

  在实践报关事务中,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运营单位”和“发货单位”这两栏所填写的称号和十位号一般是相同的。也有不相同的时分,运营单位是一个公司,发货单位又是另一个企业。当运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不一致时,就要供给运营单位和发货单位的《托付署理协议》,即发货单位托付运营单位对外签定外贸合同并以运营单位的名义进行报关,此种状况一般称为“双昂首”。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公告),新版报关单已将原“运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运用单位”(进口时),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出产出售单位”(出口时)。即关于出口事务,出口报关单的昂首有两个,收发货人(第一个)及出产出售单位(第二个)。其间:1、“收发货人”填写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定并履行出口交易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其他安排或个人的称号及编码;2、“出产出售单位”填写出口货品在境内的出产或出售单位的称号,包含自行出口货品的单位或托付出口企业出口货品的单位。留意,出产出售单位分为出产单位和出售单位,出产单位一般指工厂,出售单位一般指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关于署理出口的事务,若A公司出口且是自营出口,则收发货人和出产出售单位都为A公司;若A公司托付署理企业B署理出口,则收发货人为B公司,出产出售单位为A公司。关于进口事务,进口报关单的昂首有两个,收发货人(第一个)及消费运用单位(第二个)。其间:1、“收发货人”填写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定并履行进口交易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其他安排或个人的称号及编码;关于署理进口的事务,若A公司进口且是自营进口,则收发货人和消费运用单位都为A公司;若A公司托付署理企业B署理进口,则收发货人为B公司,消费运用单位为A公司。综上所述,在自营形式下收发货人与出产出售单位或消费运用单位,为同一公司;在署理形式下,收发货人为署理方的企业称号,出产出售单位/消费运用单位则是托付方的公司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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