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新关缉违字〔2020〕4号)
发布时间 :2023-12-24 14:25:01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9日,江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新关缉违字〔2020〕4号)。
2018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571票出口货品的成交方法为FOB,经查,实践成交方法为CIF、C&F,形成出口货品申报价格高报了运费、保费,其中有317票出口报关单的实践成交方法为CIF,其他254票出口报关单的实践成交方法为C&F,高报运费、保费算计人民币1183098.1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则。
以上行为1、稽察陈述;2、查询笔录;3、发给税务局的函及答复;4、报关单、合同、运费、保费凭据;5、身份证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6、当事人陈述及有关的材料; 7、担保笔据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