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检融合后报关单填报的热点问题和解答

发布时间 :2023-11-26 03:20:16

  2018年8月1日,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统一申报新系统全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论从版式、申报内容、录入内容等都面临着重大调整。天津津通报关股份有限公司总结数据中心、经贸大徐晨老师发表内容,同行在专业讨论群内提出的问题和分享,现分别从报关单新增栏目、修改栏目或修改填制要求栏目、检验检疫栏目的有关问题,热点问题、数据链路及系统回执等几个维度,以一问一答地方式做出分享。

  答:进口业务,本栏目填报境外发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特殊情况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NO。

  问题:中国境内企业签约海外A公司,出口货物实际发往海外B公司,境外收货人应如何申报?

  答: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应填写实际执行合同的境外买方,也就是A公司。

  答:进境后地点,我们理解为放行前货物所在地。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答: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项目;反之则不勾选。

  问题:原集装箱规格包含普通、冷箱、罐式集装箱,框架、开顶等集装箱要如何填报?

  问题:海运整拼业务中,集装箱号是否每张报关单都需要填制?集装箱与商品对应关系如何填报?

  答:本栏目体现了集装箱和货物对应关系,填报时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集装箱整拼业务,可以在报关单备注栏录入“整拼”字样,每张报关单的集装箱与商品对应关系,按照该张报关单品名顺序与集装箱的对应关系真实的情况填写。

  答:包装种类应填报运送包装,非运送包装涉及植物源性材料时,如加固用挡木在“其他包装”中选择相应包装种类,注意“其他包装”栏目无需填报件数。

  答:一是将由“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改为“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明确“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变化:一是删除“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的表述;二是新增涉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填报要求的表述。

  1、商品编码从10位增至13位,增加的3位检验检疫编码怎么样去使用?是否海关系统直接生成?

  答:在录入10位商品编码后,系统自动匹配并显示该商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如果一个10位编码对应多个3位检验检疫附加码及名称,需自行选择一个,系统保存3位检验检疫编码。

  答:进口货物不涉及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栏目可以不填报。但法检及非法检货物混报的,非法检货物表体区内的检验检疫名称、用途、货物属性均须填报。

  涉及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必填项包括:境内收货人检验检疫编码、申报单位检验检疫编码、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标记唛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受理机关、领证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启运日期、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用途代码、原产国(地区)、境内目的地、货物属性代码等16项,对于集装箱装载的货物“集装箱规格”也为必填项。

  答:B/L为原检验检疫栏目,提运单号为报关单栏目并与舱单中的提运单号一致。大部分情况下,B/L号与提运单号一致,但如果检验检疫需要申报一程B/L号,则应按照检验检疫要求填报一程B/L号。

  5、进口货物涉及检验检疫监管条件“L”,但HS编码没有法定检验检验要求,要不要填报商检栏目?

  答:必须填报,即使进口货物的HS编码不是法定检验检疫要求,但目录外危险化学品、目录外3C验证、能效验证、成套设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医疗器械、来自疫区货物、含有植物性包装和铺垫材料(木质包装、木托盘等),都需要企业主动申报检验检疫栏目。

  答:进口货物的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类别的条件下,才能向中国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须填报企业资质栏目。包括:进口食品、食品原料类、进口食品、进口水产品、进口肉类、进口化妆品、进口水果填、进口非食用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口可用作废料的固体废物等

  1、检验检疫栏目能否在打印核对单时单独打印用于核对?非法检的带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栏目要不要填报?如果不填报,如何申报木质包装?

  答:在打印功能下,选择打印“商品附加页”可以显示部分检验检疫栏目的录入内容,目前没有打印全部检验检疫栏目的功能;含有植物性包装和铺垫材料,都需要申报检验检疫栏目木质,在包装种类、别的包装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无另外的栏目。

  2、原系统申报的报关单无法打印了。是否取消了打印功能?何时能恢复呢?

  答:一份报关单中有多个集装箱和多个商品名称,需要企业明确每个集装箱的装箱明细,按报关单的品名顺序填报与集装箱号的对应关系。

  4、进口保税出区的货物,境外发货人应填报区内仓储企业名还是该货物的海外发货人?

  答:境外发货人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应填报出口通关中合同中的卖方。

  6、同一提单下需要申报多份报关单,仅涉及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在关检融合前,向检验检疫申报一份报检单,向海关申报多分报关单;关检融合后,能否只在一份报关单中填报检验检疫栏目?

  答:不能。同一提单下,涉及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应全部申报检验检疫栏目。

  答:规格型号的填报,企业应以真实商品信息为基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做填报。

  8、原QP系统的加工贸易业务部分功能(如备案清单界面无法申报批量中转)在“单一窗口”仍没办法实现,8月1日是全部申报切换至单一窗口,QP系统停用吗?如有相关业务申报该如何办理?

  答:只是一次申报不再提供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申报功能,历史查询数据、数据修撤功能照样可使用。加贸手册备案等子系统正常提供服务。

  9、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系统是不是能够根据包装是否带木质自动分发到E-CIQ而不需填报检验检疫独有项目?

  答:一次申报,数据分发到H2010和E-CIQ。如无辅助包装的情况需申报“无”。

  答:删改单、退单影响申报人的报关差错率,如报关单申报错误产生海关行政处罚等后果,根据各企业的信用等级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以海关总署第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准。

  11、通关无纸化条件下,合同、发票、箱单等单证是否能实现整套上传?自动进口许可证如何上传?

  答:点击“随附单据”按钮后,在随附单据文件类别中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类别。根据下图,能够准确的看出发票、箱单、合同等单证需要逐一上传;目前,自动进口许可证没有单独的上传类别,据悉数据中心正在调整。

  答:目前,加工贸易手册或账册仍按10位商品编码备案,在进出口报关单申报时,涉检货物须录入检验检疫名称。

  整合申报总体流程:单一窗口SW或其他申报端(页面校验)——C——A(预审)—预审通过的—C—分拆发送数据—B(机审、审单中心人审)—生成E号或正式报检号—C——-A(电子审)——C—(A+B的回执)—SW

  (1)企业在“单一窗口—进口整合申报—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录入统一申报数据,“单一窗口”负责页面数据校验;企业暂存后,可收到单一窗口生成的18位的统一编号。入境为:I2018……;出境为:E2018……;申报成功后,企业会受到“申报已成功”的回执;进入C系统,企业收到“海关已入库”回执。

  (2)C系统将数据发给A系统预审(计算机,一般秒级),预审通过后反馈信号给C系统,企业收到A系统预审回执;C系统再将统一申报数据拆分发送给B系统;

  (3)如B系统机审没有退单,则应该能生成原格式的“E”号,并通过回执反馈给企业端。

  正常情况下,以下任一方式均可:(a)eciq操作人员凭“E”号在【集中审单】或【报检受理】界面受理报检,正式报检号回执反馈给企业端;(b) eciq操作人员凭“I2018……”的统一编号,在【综合查询-入境报检信息查询】中,输入到【企业申报流水号】,反查E号,再受理报检,正式报检号回执反馈给企业端。

  (4)目前,B系统完成“人审”环节,C系统就会发信号给A系统,A系统来进行电子审单。

  (5)A系统和B系统分别生成的回执,与原有方式基本一致,全部通过C系统反馈给企业端。因此企业端仍能查看原检验检疫的E号、报检号、退单原因等。

  (6)对于进口法检货物(监管条件含A的),B系统受理报检或在查验准备、综合评定环节,向A系统发送“港区预处理指令”后,A系统才可以正式放行。同时企业端将收到“……已检验检疫合格,……”的回执。

  2、出口货物先做报检产生电子底帐数据号在报关时校验,这时的操作路径会发生变化吗?

  答:数据会反填,但不比对、核销。统一报关单格式以后不存在AB单了,统一报关、报检,统一放行,系统申报以后,统一拆分报关和报检报文后走各自系统。

  3、报关单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x】,数据项[ciq编码]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如何解决?

  (1)企业未选择检验检疫编码(单一窗口3位数字/单一窗口标准版为检验检疫名称,中文字符);

  (2)企业已选择检验检疫编码,但还是退单,这个是系统问题,已报总署数据中心解决。

  4、报关单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数据项[收货人代码和名称不对应,该收货人代码【3100647519】对应的正确的收货人名称为【xxxx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如何解决?

  (1)企业在备案时,由于符号(多为括号)全角半角原因或者在企业名后不自觉的输入空格,导致在正式申报时,录入的企业名和备案名称不一致而退单。

  5、报关单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x】,数据项[申请单位代码不存在或者已经失效]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如何解决?

  (1)企业未申报企业10位数检验检疫备案号(申报单位或境内收货人)或备案号失效;

  (2)企业申报了企业10位数检验检疫备案号,但还是退单,这个是系统问题,已报海关总署数据中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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