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具啊!今天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全部罢工了!明天会怎样?

发布时间 :2023-11-25 09:14:27

  明天就是8月1日了,万(bei)众(gan)瞩(jian)目(ao)新报关单政策就将正式实施了!

  虽然,海关方面对新报关单的填报进行了全方位的阐释,但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出现了!

  据“关务发布”报道,作为试运行最后一天,今天所有报关单(除出口二次转关)全部在新系统上申报,但尴尬的是,包括电子口岸、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税单打印平台都“罢工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故障!

  答:境外收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如果确实没有办法获得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处填写NO,编码可空。

  答:2018年4月20日后新注册企业是一次注册,双资质。之前的存量企业如单一资质,需要补录。查询具有双资质但申报时提示“无检验检疫无纸化权限”的,请到所属地的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备案即可。

  答:放行前地点。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4、境外货物存入特殊区域,境内收货人根据填制规范填区内仓储企业,境外发货人是填境外货主,还是境外货主的供应商?

  答:按填制规范,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5、境外发货人是执行合同的卖方,是否要与舱单系统的发货人一致?有可能执行合同是荷兰公司,但实际发货工厂是日本的公司。

  答: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注:此前报关单、舱单、提单三单一致的传言,可以消停了)

  6、报关申报的收发货人,该申报项与舱单收发货人代码是否必须一致?因如海运出货代单的情况下,船公司上传舱单信息内收发货人编码为货代企业编码,非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是否有影响?

  答:同上,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

  7、如涉及多方贸易,假设出现提单上的shipper和申报的境外发货人不符,将有何后果?

  答:还是同上,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

  9、商品编码从10位增至13位,增加的3位检验检疫编码怎么样去使用?是否海关系统直接生成?

  答:8月1日正式版本上,录入10位商品编码后,系统自动匹配并显示该商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如果一个10位编码对应多个3位检验检疫附加码及名称,需自行选择一个,系统保存3位检验检疫编码。

  11、报关单上的二维码是否确认可以被识别?现有的报关单上虽然有条码但根本没办法识别。

  答:将来二维码可以识别,目前以条形码识别。(注:但是能用微信小程序扫二维码查询状态,将于近期推出报关黑科技)

  12、包装种类申报要细致到什么程度?如半裸装货物,其他包装选项的种类和件数如何填报?

  答:包装种类,要填写运送包装,若还有其他包装,就在“别的包装”中填报。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提单件数为六件,那么具体包装为两个木托,每个木托,有两个纸箱加上两个单独纸箱,加上两个塑料桶,另有两块支撑物,该如何录入货物包装和其他包装?运送包装这样一个时间段报什么?如果你们运输包装报两个托,那么别的包装上就需要把纸箱、塑料桶、支撑物,特别是支撑物一定要做好申报。植物源性材料的包装,是海关最为关注的包装。

  13、对于原属地报关,口岸报检的,能否都在属地统一报关和报检?具体如何操作?

  答: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一定在哪个机构申报。

  14、对于出口申报,HS编码及其他不涉及检务方面的内容是否可简化?毕竟出口商检较少。

  答:界面上整合后的的105项,是指的包括了检务项目的所有项目共105项。如果不涉检的,就只需要申报76项基本申报项目,全口径报检,如果涉检必须要报105项。

  答:系统会提供核对单打印功能,将版式文件中未打印出来的项目打印出来供企业核对。

  答:新涉检报关单申报单位需要具备报关、报检双重资质,单一资质企业要补录。

  20、原只有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企业,报检业务委托别的企业代理,是否现在只要报关企业补录报检信息,增加报检资质即可?所属报关员卡要不要变更?

  答:新涉检报关单的申报单位需要具备报关、报检双重资质,单一资质企业要补录。报关员卡无新要求。

  21、境内收货人为合同执行人,对于存在代理贸易,不执行合同的情形如何申报?

  答: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能够完全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新报关单申报能够最终靠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申报。

  25、出口报检是否属地不再申报?统一由口岸做申报?如果需化验怎么样才能解决出口时效问题?

  答: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一定在哪个机构申报。

  28、出口时效性考虑,是不是能够把检疫内容提早让工厂先申报?化验出结果后,凭报检号导入相关信息。

  答: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能够完全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经检验检疫部门综合评定形成电子底账后,在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底账”类型中录入电子底账编号并反填相应内容到报关单中。

  31、合同/发票/箱单分别命名后上传,增加了作业步骤,是否支持整套上传?

  答: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能够完全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经检验检疫部门综合评定形成电子底账后,在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底账”类型中录入电子底账编号并反填相应内容到报关单中。报关时间要求根据海关要求办理。

  33、集装箱申报栏,原有的只有尺码和普通柜冷藏柜等,是否能具体列入集装箱的状态?如有框架柜,开顶柜。

  34、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必须双资质,如果委托报关,收发货人是否申请IC卡进行委托授权?

  答:进口涉检报关单的申报单位和境内收发货人都必须双资质,其他的非涉检报关单,境内收发货人和申报单位一定要在海关备案,申报单位一定要有IC卡。

  36、8月1日后,原报检无纸化系统是否接着使用?还是合并到海关的无纸化系统中?到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新报关单采用一套随附单据,一次上传模式,新随附单据列表中的随附单据都能够最终靠新报关单随附单据上传界面一次上传。

  37、原EDI系统申报的历史数据,单一窗口能否续取过去?原使用第三方导入系统,8.1日后能否继续导入?出口报关、报检是否和原来的流程一致?

  答:历史数据都可以在单一窗口查询,采用导入模式的企业,能够准确的通过总署67号公告要求做接口改造,生成符合新接口要求的报文后能够继续导入。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能够完全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经检验检疫部门综合评定形成电子底账后,在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底账”类型中录入电子底账编号并反填相应内容到报关单中。报关时间要求根据海关要求办理。

  41、若货物数量为3,需申报票数为大于3,怎么样处理?还是需拆分船单数据?

  42、是否只接受一次性申报?若报检不能提前,会影响实际操作时间,查验等工作不能提前做出安排,导致放行时间推迟。

  答:8月1日后在出口报关单申报时,随附单证里选择“电子底账”,录入编号,可以调用反填到报关单录入界面。

  45、进境通关单以前是前办理再报关,8月1日后是一起申报?那随附单证及编号怎么录入?

  答:此次整合是货物申报,若不是新集装箱作为商品进来的,就是空箱,就走原报检渠道,报专门的HS编码,特通道殊。

  答:入境口岸是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名称与代码,是口岸代码;入境关别是海关代码。

  答: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可以按商品项选择。

  答:系统会依据商品10位编码自动反填(或反填多个供选择)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及监管条件。

  50、税号涉及海关监管证件为“无”,但是商检监管条件为“L”,如何申报?

  52、出口非法检货物和特殊区域出库的非法检货物是不是能够不用录入报检信息?

  53、原来入境报检一体化操作不同,口岸要求不同,现改为和报关一起申报,对不同货物的一体化申报是否有不同要求?

  答: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一定在哪个机构申报。

  答中国已经与35个国家(地区)签订国家互认安排或者协定,包括欧盟28个成员国、瑞士、以色列、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

  答: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可以按商品项选择。

  56、非法检货物包装种类是不是能够简化,大包装即可,小包装需确认发货人,时间长。

  57、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归并后如何填CIQ附加码?不同料件对应不同附加码,报关单为合并。

  答:归并后按 HS 编码填报检验检疫名称,若遇到不同附加码的,可以在报关单中添加商品项。

  58、特殊监管区操作不明确,特别是金关系统和报关单转换问题,是否缺失商检部分需要二次补录入?

  答:能够正常的使用报关单复制功能快速录入,目前境内收发货人可以导出自己的报关单。

  62、若是委托报关,报关行如何通过单一窗口读取数据?使用企业的操作员账号还是依照原来的模式?

  64、原出口法检货物要提前申报,才能满足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做申报,现在整合后是同一时间申报,时效上如何把握?且若需要查验要怎么样应对?法检货物可否单独提前申报?

  答: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能够完全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经检验检疫部门综合评定形成电子底账后,在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底账”类型中录入电子底账编号并反填相应内容到报关单中。报关时间要求根据海关要求办理。申报时间以海关规定为准。

  65、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表体是不是能够人工归并分项申报?例:进口方申报序号是第一项,出口方申报序号是第二项,可否手工调整为同一序号?

  66、海关申报信息及检验检疫信息如何分流审核?收取信息回执概念如何定义?是否放行代表海关及检验检疫全部完成?如何实施查验,在申报系统中如何体现?有检验检疫要求的商品,通过无纸化申报后,如何验证?

  67、8月1日是否会有新老形式报关单并行一段时期的过渡期?QP系统和原单独报检系统是否完全停用?

  答:暂时没有通知过渡期,都按新界面新渠道申报。QP系统的一次申报功能停止,其他功能不受影响。

  答: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一定在哪个机构申报。

  74、对于使用E账册清单导入的报关单怎么样才能解决其融合后的报关单的报检部分内容录入?

  答:系统会依据商品10位编码自动反填(或反填多个供选择)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

  77、原产国(地区),地区是否必填?企业发票只显示原产国,对于地区是一个城市还是一个关区?

  78、集装箱的对应关系是必填么?如果品名很多很杂,分别在不同集装箱,需要每个都填写清楚么?

  79、若货物数量为3,需申报票数为大于3,怎么样处理?还是需拆分船单数据?

  80、所有委托企业一定在单一窗口录入海关和检验检疫信息,才能委托代理公司报关么?

  82、若货物数量为3,需申报票数为大于3,怎么样处理?还是需拆分船单数据?

  答:系统会依据商品10位编码自动反填(或反填多个供选择)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

  84、境内/境外收发货人是不是能够绑定舱单有关信息,由系统自动提取舱单信息?

  86、对于加贸手册已备案好的,是否在报关单录入环节只填备案项号就自动跳出货物备案信息?

  87、跨关区出口,如申报地是所属地海关,出境是深圳关区,是否“出境关别”“离镜口岸”申报深圳关区口岸?

  答:离境口岸是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是《国内口岸编码表》。出境关别是出境地海关代码。

  88、QP一次申报停用后,L账册的操作如何变化?保税物流管理模块中核增数据申报后,本来会自动发送到一次申报,停用后会直接单一窗口么?还是说L账册就无法操作了?

  89、成套设备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1套设备分成2个集装箱,要怎么报?

  答:一票报关单可以报50条表体,常规情况下一张A4纸可打印6条商品(带表头)。

  92、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如特殊监管区与境内之间来往的货物)

  95、新报关单105个申报项目中29个涉检项目,约80%报关单(不涉检)是不需要填写的。是不是能够理解为检务有关的项目中那些选填项目,若商品不涉检,就可以不填写?

  96、一单为50项品名,且只要一个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是否需逐一列明还是可以流写eg.1-50?

  97、多集装箱,多品名,商品项号关系字节数是按集装箱分开算,还是合算?合算的话字节不够该如何操作?

  98、危险品检验要在口岸操作,是否以后内陆口岸不能操作危化品的一体化单证,必须要口岸清关?

  答:危险品申报,按照8.1后模式,进口报检机构必须选口岸机构;出口实施电子底账,在属地检验,然后口岸货证核查。

  99、进口日期是否必填?以前录报关单时我们不填这个日期,申报时与电子口岸舱单对碰后会自动跳上准确的进口期。那现在整合申报是手录入吗?日期格式是怎样的?

  答:黄色必填,白色选填,灰色返填。日期格式参照海关总署第60号公告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五条规定录入。

  答:随附单据上传需要单个文件逐个上传,不要整个打包上传。比如,合同/发票/箱单分别命名后上传。

  101、柜号一栏商品项号关系是怎样对应,用什么格式填写?比如:1-1这种吗?

  答: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答:8月1日之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代理报检委托书,会启用新版报关委托书。正式版本,等主管司局发布。

  103、若是有5个属于货物声明类的,是不是能够勾选一个其他,输齐名称,打上持有的声明自存?又或者分别勾选5个其他?

  答:在“编辑企业资质信息”栏最底下有一句话,“企业承诺:本单位持有海关要求的合格保证、标签标识及其他证明声明材料,知悉相关材料内容,保证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并自存留档”,找到并勾选这句线、黄色底是否必填?如果是,那吨车没有柜型柜号,该如何操作?

  105、异地的报检做直通放行,以前要在特殊通关模式勾“直通放行”,现在没有这一栏,应该要怎么填写?

  106、车单的运输工具名称,报关是留空,但检验检疫申报以前是打车牌,现在合并了该如何填写?

  答:参照海关总署第60号公告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条规定录入。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107整合申报中经停港显示为必填项,如启运国是香港,经停港也填制香港吗?

  108、商检中商品名称不能显示有“等”字(有可能涉及逃漏检),但海关申报有“等”字的话,该要怎么样处理?(相同产地、相同税号合并申报,会有“等”字)

  答:建议每条录入,如实填报检验检疫名称(CIQ代码),做到应知会报,如实申报。

  答:对检验检疫而言,法检的概念是目录内的、加上目录外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检验检疫的。目录外货物但是涉及检验检疫的,如疫区、旧品、木包装、集装箱、危化品、食品添加剂、成套设备等情况,企业要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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