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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存案(暂行)方法

发布时间 :2022-12-21 00:21:28

  为加强对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业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业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注册挂号的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企业及其分支组织(以下简称世界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托付的组织处理存案。

  商务部托付契合条件的当地商务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存案机关)担任处理本地区世界货代企业存案手续;受托付的存案机关不得自行托付其他组织进行存案。

  存案机关有必要具有处理存案所必需的固定的作业场所,处理、录入、技术支持、保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衔接商务部世界货运署理企业信息处理体系(以下简称信息处理体系)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关于契合上述条件的存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托付函,发放由商务部一致监制的存案印章,并对外发布。存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托付函和存案印章,经过信息处理体系处理存案手续。关于状况产生变化、不契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方法第六、七条规则处理存案的存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托付。

  第五条世界货代企业在本地区存案机关处理存案(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计划单列市的处理规模进行处理)。

  (一)收取《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存案表》(以下简称《存案表》)。世界货代企业能够经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存案机关收取《存案表》(款式附后)。

  (二)填写《存案表》。世界货代企业应按《存案表》要求仔细填写一切事项的信息,并保证所填写内容完好、精确和实在;一起仔细阅览《存案表》反面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六条存案机关应自收到世界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处理存案手续,在《存案表》上加盖存案印章。

  第七条存案机关在完结存案手续的一起,应当完好精确地记载和保存世界货代企业的存案信息材料,依法树立存案档案。

  第八条世界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存案印章的《存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分处理展开世界货代事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事务,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九条《存案表》上的任何信息产生改变时,世界货代企业应对比本方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则,在30日内处理《存案表》的改变手续,逾期未处理改变手续的,其《存案表》主动失效。 存案机关收到世界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条世界货代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业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则,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托付机关(组织)提交与其运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商务部和其托付机关(组织)应当为提供者保存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世界货代企业已在工商部分处理刊出手续或被撤消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刊出或被撤消之日起,《存案表》主动失效。

  第十二条存案机关应当在世界货代企业吊销存案后将有关状况及时通报海关、查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分。

  第十三条世界货代企业不得假造、变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和出卖《存案表》。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世界货代企业依照《外商投资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企业处理方法》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七条世界货代职业协会应帮忙政府主管部分做好企业存案作业,充分发挥职业协会的和谐效果,加强职业自律。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规则,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一、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业处理规则》及其配套法令、法规、规章。

  二、恪守与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业相关的运送、海关、外汇、税务、查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其他法令、法规、规章。

  三、遵守主管部分对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业的职业处理,自觉保护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业的运营次序。

  四、不假造、变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出卖《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存案表》。

  七、《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存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产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存案挂号机关处理《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存案表》的改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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