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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如何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模式进口食品

发布时间 :2024-06-27 16: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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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06-25 10:07来源: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号原文:

  核心提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或“保税仓发货模式”,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的一种。该模式下,电商公司能够将海外进口食品以批量报关方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消费的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付款后,食品通过快递包裹的形式直接从保税仓配送至消费者手中。

  “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方式代码1210),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或“保税仓发货模式”,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一种。该模式下,电商公司能够将海外进口食品以批量报关方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消费的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付款后,食品通过快递包裹的形式直接从保税仓配送至消费者手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食品需符合以下条件:食品种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2版)》内,消费者购买的进口食品限于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平台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海关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实行账册管理,以仓储企业为单元,开设网购保税进口专用电子账册。

  符合海关监管规定且在海关备案的电商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公司或申报企业等,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申报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需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核放单,将进口食品批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食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下单购买所需进口食品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公司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比对验核通过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食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企业对放行后的申报清单汇总生成核注清单及核放单,办理出区手续,将包裹派送出区寄递给消费者。包裹实货出区后,电子账册上的食品数量相应核减。

  1.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入境环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规范进口申报,须申报13位检验检疫编码,并申报为涉检产品。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进口优质安全的食品供国内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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