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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上海新贸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分

发布时间 :2024-06-25 02:02:07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新贸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8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七条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1400元。

  当事人受莎斯特(上海)交易有限公司托付,于2018年5月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马克杯等合计十五项货品,其间第九项货品塑料试管4596.33千克,申报价格FOB60192.45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92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10%,报关单号454。经查,第九项货品实践价格为FOB73147.95欧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修正/吊销表、海关查询笔录、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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