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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港珠澳大桥海关发布对茂名先诚货品报关署理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发布时间 :2024-06-23 15:54:49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港珠澳大桥海关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桥关知字〔2021〕025号),触及茂名先诚货品报关署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桥关知字〔2021〕025号)

  2021年6月8日,当事人托付珠海正有报关署理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货品一批,报关单号:801。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22项带有“PHILIPS”标识的照明灯80套,涉案货品的总价为人民币2978元。商标权力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PHILIPS”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8-68875)的货品并向港珠澳大桥海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货品所运用的“PHILIPS”标识与商标权力人注册的“PHILIPS”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力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海关查验记载、货品相片、权力人权力证明、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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