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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我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12月14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 :2023-12-12 11:17:54

  据海关总署网站音讯,2017年11月,我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捍卫署及边境法律署关于我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方案互认的组织》(以下简称《互认组织》),决议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有关事项

  一、依据《互认组织》规则,中澳两边彼此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品供给通关便当。其间,澳大利亚海关认可我国海关高档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我国海关认可经澳大利亚海关诚信贸易商方案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澳两边海关在进口货品通关时,彼此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当办法:经过削减单证审阅和实货查看加速通关;对需实货查看的货品给予优先查验;展开危险评价时,对AEO企业资历予以考虑;指定海关联络员,担任交流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致力于在国际贸易中止并康复后供给快速通关。

  三、我国AEO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货品时,需求将AEO编码(AEOCN+在我国海关注册挂号和存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奉告澳大利亚进口商,由其依照澳大利亚海关规则申报,澳大利亚海关承认我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当办法。

  四、我国企业自澳大利亚AEO企业进口货品时,需求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澳大利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法为:“国别代码(AU)+AEO企业编码(11位数字)”,例如“AU”。我国海关承认澳大利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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