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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施行放宽加工交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1-30 03:41:58

  据“海关发布”微信大众号11月15日音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货品交易优化晋级,加速建造交易强国的决议计划布置,进一步发挥加工交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工作方面的效果,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进加工交易继续高水平质量的开展相关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选用会集申报方法处理深加工结转事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会集申报。施行手册处理的企业会集申报不允许超出手册有效期;施行账册处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结会集申报手续。

  结转两边需跨年度处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事务的,应洽谈一致在年前或年后处理,防止年度产品编码改变影响申报。

  对施行加工交易账册处理的企业,因出口制品质量、标准或其他原因需处理制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结的,经企业书面请求海关赞同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处理相关手续。制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允许超出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制品退换出口时刻不允许超出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的确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交易边角料、剩下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品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则处理。

  触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终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品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处理“制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请求海关赞同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处理相关手续。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严重配备制作等职业中内部处理标准、信息化体系齐备的非失期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请求适用公司集团加工交易监管形式。

  企业会集内销的,免于处理会集内销存案手续,无需再提交《会集处理内销交税手续状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失期企业不适用内销会集交税。

  从境内(区外)进入归纳保税区并已享用出口退税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依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法(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处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则免于提交答应证件,不施行产品检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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