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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国补申报流程图

发布时间 :2023-11-25 01:08:00

  1、首先,新能源汽车进口是可以的,我司操作新能源汽车进口代理有12年的经验,在这12年中,除了已经报废的新能源汽车,基本还是能够顺利进口的。当然具体还要根据具体情况。

  2、关于新能源汽车进口的年限。因为我国目前在调整产业体系,同时又鼓励扩大生产,所以目前我国一般针对5-8年的新能源汽车是鼓励进口的。这并不是说超过8年就不可以进口了,只是相对来说新能源汽车进口清关单Z上要提供的资料要多些。

  3、新能源汽车进口申报价格。以新汽车为基准,新能源汽车的申报价格我司是不建议报低于新汽车6成的价格,如果低于6成,海关很可能会认为你这个汽车已经报废没有使用价值。当然具体还要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详细情况来确认。

  (2)详细资料:请提供商品编码,产品的名字/型号/数量/重量/规格/货值/产地/用途/新新能源情况/包装方式及图片信息。

  受今年年初“骗补核查”影响,2015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延迟发放,导致大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状态。今日(12月2日)有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已经收到“国补”发放通知,除企业提出申诉的部分外,其余将于近期发放。

  9月份,财政部通报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情况,其中有多家车企存在虚构销售、有车缺电、领补后闲置的情形。据媒体揭露,有些车企为了骗补,把电池重复安装在不同的车壳上,然后“卖”给子公司,找政府反复领补助。这样的“空壳车”,莫说能拉水,根本不能上路。

  国家格外的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们国家新能源(11.540, -0.34, -2.86%)汽车市场蒸蒸日上,但部分车企为何忙于骗补?

  作为有形的手,产业政策都有相应的着力点,而之前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思路偏向鼓励销售。比如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中,对纯电动客车的补助只看车身长度,车越长,补助越多。而且只要把车卖出去,就能拿补助。

  这样的着力点有些“找偏了”,轻易造成企业重销售而不重研发。对于骗补车企来说,把车“卖”出去就能赚钱,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搞研发?而那些真正投入资金搞研发的企业,即使有政府补助,也会觉得在竞争中吃了亏。

  新能源汽车产业有一个全行业、系统性的核心难题,就是动力源(11.680, -0.25, -2.10%)转换的问题。这既包括“三电”系统(电池、电机、电控)的效率与安全等技术问题,也有应用场景的问题,如铺设充电桩和换电站、充电接口统一标准等。

  经验表明,光靠鼓励销售,解决不了这样一些问题。政策着力点可优先考虑向研发端和基础设施搭建上倾斜。我们正真看到,2016年的纯电动客车补助政策不再只以车身长度为准,而是增加了“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纯电动续驶里程”等科技指标,这些改变才真正有助于那些研发型企业成长。

  “当潮水退去,就知道谁在裸泳。”随着我们国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销售端的财政补助逐步退坡,那些光靠吃补助存活的企业必将被市场淘汰,技术才是立足市场的根本,真正致力创新的企业必将赢得竞争。

  4月29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和科技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新一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在未来5年,补贴额度大幅退坡。自2010年中央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以来,补贴额度年年在下降,享受补贴的车辆标准逐年提高,同时,政府对汽车企业的燃料消耗限值不断降低,显示政府希望由市场力量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具体的退坡办法是: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车型补贴标准都实行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对象依然是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但对车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其中,纯电动汽车的补贴门槛由之前的80公里续航能力提高到100公里,对车辆的最高时速也要求不低于100公里/每小时。

  是的,以电动汽车为例,不同续航能力能力的电动汽车,所享受的补贴是有差距的,一般是以100公里为界线、新能源汽车国家怎么补贴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新能源汽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验测试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新能源汽车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有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有关标准相衔接。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的人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第九条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取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试点城市财政部门依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并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依照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一定的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内容包括:城市规模与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当地财政状况和居民购买力水平;机动车发展状况,特别是私人领域乘用车保有情况;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产业基础及推广应用现状等。

  内容包括:在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思路;试点工作目标(2010-2012年),涉及车辆规模、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消费和使用环境、节能减排效果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拉动等。

  按年度制订工作规划。内容有:各种商业模式的车辆推广规模;财政预算及使用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租赁公司发展的相关工作安排;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等。

  内容包括: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并落实职责;明确负责日常组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鼓励政策的体系框架;明确车辆使用及充电站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规模及用途;明确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及资产金额来源,并说明拟采用的技术标准;明确新能源汽车租赁、售后服务保障及回收、报废等责任主体、职责及监督管理措施;科普宣传措施等。

  根据前述人士的“报料”,此次出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其实不能绝对说是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因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而又满足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小排量传统型乘用车,也能够轻松的享受3000元的补贴。新能源汽车

  “据四部委出台的补贴方案,可获得补贴的车型主要有三个类别,一类定义为节能减排车型,凡是排量1.6L以下、排放达到国IV标准而又满足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乘用车和非插入式混合动力车,都算为这一类,能够得到3000元的补贴;第二类车型定义为插入式(PlugIn)混合动力车,该类车型根据电池容量不同,可获得4000到50000元不等的补贴,最高补贴50000元;第三类车型定义为电动车,这类车最高可获得6万元补贴!”上述消息人士表示。

  据了解,四部委会签通过的上述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文件表示,“将在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厂家人士上周表示,补贴标准文件最快将于本周起向外公布,而补贴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将最快从本周算起。至于业界关注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到底是给厂家还是消费者个人的问题,随着上述补贴标准的出台,权威说法也将浮出水面。“补贴是企业和消费的人个人都有!”据已获得补贴标准文件的厂家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相关的人说,就如此前有关部门已“吹过风”的一样,针对消费者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与去年财政部和科技部针对部分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实际上相差并不大。

  除了拓宽范围被定义为“节能减排”类别的车型,也能够得到3000元的补贴外,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插入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的补贴标准,基本上与去年针对于公共用途的混合动力新能源车的补贴标准一致,根据电池容量的不同,该类车可获得4000到50000元不等的补贴。

  至于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某厂家相关负责人上周五表示,“由于目前这类车型数量远远没有混合动力和纯电动车型多,因此即使有补贴也没有过大的实际意义!”据去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出台的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节油率达100%的燃料电池车的补贴,最高为25万元。

  1、1.6L以下、排放达国IV、满足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乘用车和非插入式混合动力车补贴3000元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学技术,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作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根据省新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细则,公用事业单位和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将给予每辆车最高20万元的补贴,汽车生产商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

  按照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助2.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补助1.5万元,纯电动客车每辆补助20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每辆补助10万元,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每辆补助6万元,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800元、最高每辆6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每辆补助8万元,燃料电池商用车每辆补助20万元。此外,LNG客车、货车等清洁能源汽车每辆补助2万元。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省财政给予15%补贴。

  据介绍,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是中央和地方按照1:1给予补贴,江苏省的省级财政补贴是依照国家补贴标准的40%支付,剩下的60%由各推广城市财政安排。以一辆纯电动客车为例,目前市场售价在160万-180万元,可享受中央和省市财政补贴100万元,购车成本比普通客车只多出10万-20万元。

  新能源汽车在普通民众眼里分为两种: 油电混合、纯电汽车。其实国家与地方政府真正扶持和补助力度较大的就是纯电新能源汽车。因为纯电的新能源这将是一个全新的趋势。关于补贴要看你在哪里买,一线城市北京上海补贴比较多,二线三线城市很多政府都没有新能源补贴政策出台。比如上海市按照不同续航能力补贴标准不同,续航200公里以上的均享受上海市补贴3万元,免除购置税费用,送上海牌照。上海暂时有一个区域还能够轻松的享受区补:上海市嘉定区。区补1万元。国家针对新能源(纯电)车补贴方式是:续航200公里以上250公里以下的补贴4.5万,续航25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国家补贴5.5万。

  我最近也在研究新能源汽车,在上海买还是比较合算的还送个十几万的上海牌照,想想就合算,希望上面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这是江西省的规定,请参考;我也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请向当地科技、财政部门咨询。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 、《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我省设立了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城市群(指南昌、九江、宜春、上饶、赣州、萍乡、抚州等七个设区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补助对象是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群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补助标准依据《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执行 (见附表)。

  (一)专项资金补助由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未在城市群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销售机构一定要符合《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销售机构,并在相应的销售区域设立2家(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在车辆销售,获得中央财政补贴后将财政部下达节能专项资金的通知复印件、向中央财政申报补贴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递交给销售所在城市群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城市群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审查合格后,由所在市科技局、财政局于每季度末联合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述申报材料各二份(附电子版)。

  (三)对于未在城市群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销售机构在第一次申报省级财政补贴时还需提交与生产企业的销售协议(或委托书)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一)城市群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资金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一定的要求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若国家或省级有关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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