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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事例 世界运送署理中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延误的职责承当

发布时间 :2022-12-25 00:50:05

  疫情期间,一同触及口罩的世界运送署理中,托付人泉州A公司因客户时效要求,向厦门货代B公司付出了直飞的快运费,后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延误,原先预期的三天抵达,到第八天才送达,与一般转飞的时刻共同,托付人要求货代公司交还直飞与转飞的差价,货代公司抗辩称其作为署理人,已尽勤勉职责,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延误,托付人应当向航空公司建议权力。

  厦门货代B公司系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品等的世界运送署理业务的公司,2020年6月,泉州A公司有一批KH95口罩需出口秘鲁首都利马,欲托付厦门货代B公司承办空运出口,厦门货代B公司给出报价,假如转飞,(1)宁波转飞,单价67元/KG,计费重4125KG,总费用为276375元;(2)上海转飞,单价78元/KG,计费重4125KG,总费用为321750元;转飞抵达利马的时刻大致为8-12天,假如挑选从上海直飞,货品三天可抵达利马,价格为557285.68元。因该批口罩为客户急需,因而泉州A公司挑选直飞发货,并于2020年6月9日向厦门货代B公司付出运费78330美元(总重量:4714KG),折合人民币557285.68元。厦门货代B公司向泉州A公司出具服务类别为“生意署理服务 世界货品运送署理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厦门货代B公司将该业务以自己的名义转托付给上海奎克世界货运公司(以下简称奎克公司),由奎克公司向厦门货代B公司开具服务名称为“世界货品运送署理费”的上海增值税一般发票。厦门货代B公司奉告泉州A公司安排了6月11日的航班,并屡次向泉州A公司承认3天即6月13日可到利马,但终究该批口罩于2020年6月18日才到。泉州A公司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厦门货代B公司交还其多开销的运费丢失(即从上海转飞与从上海直飞之间的运费差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支撑泉州A公司的诉讼请求,厦门货代B公司不服该判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为:从两边的聊天记录能够看出,泉州A公司一直在重复问询、承认不同道路的动身时刻,在途时刻和抵达时刻,足以阐明泉州A公司对运送时效性的要求及对其终究挑选何种运送方法的决定性影响。厦门货代B公司在奎克公司向其陈说需三天左右并陈说存在耽误危险的一起并未将该状况照实、精确奉告泉州A公司,仍向泉州A公司表明3天可到利马,导致泉州A公司在3天时效的前提下挑选了直飞航线,付出了远高于从上海转飞的运费,但现实上,案涉货品自2020年6月11日宣布至6月18日交给,在途时刻达到了8天,泉州A公司原可通过挑选从上海转飞的航线完成相同的运送意图。厦门货代B公司作为受托人未妥善处理受托业务,照实陈述托付业务的处理状况,导致泉州A公司多开销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则(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构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就该运费丢失189593.68元(557285.68元-78元/KG*4714KG),厦门货代B公司应当予以补偿。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厦门货代B公司与泉州A公司系行纪合同联系,厦门货代B公司系行纪人。根据《合同法》第421条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职责。第三人不履行职责致使托付人遭到危害的,行纪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行纪人与托付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在厦门货代B公司与泉州A公司未约好因第三人不履行职责致使受托人遭到危害时行纪人能够免责的状况下,本案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货品未按厦门货代B公司许诺的时刻运抵意图地,行纪人即厦门货代B公司应向泉州A公司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即交还从上海转飞与上海直飞的费用差价丢失。

  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共同的,均以为厦门货代B公司应向泉州A公司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判定的法令根据有所不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托付合同联系,确定按照《合同法》第406条规则,作为受托人的厦门货代B公司应当向泉州A公司补偿丢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以行纪合同联系,确定按照《合同法》第421条规则,作为行纪人的厦门货代B 公司应当向泉州A公司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相较而言,确定本案原被告的合同联系为行纪合同是更为稳当的。

  行纪合同也是根据别人的托付而构成的合同联系,有人以为是种特别的托付合同。《民法典》第960条规则“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则的,参照适用托付合同的有关规则”。但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的首要差异在于:(1)合同主体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应为经答应或同意运营行纪业务的主体;而托付合同的托付人则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均可。(2)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中托付的业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交易活动,一般是法令行为;而托付合同可适用于法令制止托付或许依性质不得托付的业务之外的任何业务,所托付的业务,既能够是法令行为,也能够是现实行为。(3)处理托付业务的名义不同。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托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既能够以自己名义,也能够以托付人名义。

  结合本案案情剖析,厦门货代B公司承受泉州A公司的有偿托付后出具服务类别为“生意署理服务 世界货品运送署理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处理货品运送的提货、订舱、稳妥等运送事宜转托付给奎克公司,由奎克公司向其开具服务名称为“世界货品运送署理费”的上海增值税一般发票,契合行纪合同的法令界定。

  禤汉夏律师,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业务所监事会副主任。有着丰厚的民事、刑事审判经历,法令理论功底深沉。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令顾问,在处理归纳业务才能上较为杰出。

  邓珉律师,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业务所专职律师,土地房产法令业务部部分主任。

  结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业十余年,拿手民商事,经济案子的争议处理,专业水平杰出,尤在房地产范畴颇有研讨,具有丰厚的实战经历。曾担任晋江经济报,南安商报,海峡都市报特约法令顾问。

  尹娟律师,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业务所专职律师,结业于华侨大学,法学硕士。从业至今署理过很多的民商事诉讼案子,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和法令风控经历,主攻合同类、经济类胶葛等诉讼类案子。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处理理念为当事人供给专业的法令服务。

  柯心怡律师,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业务所专职律师,结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处理过多家企业法令顾问事宜,有较强的合同检查和文书书写才能。主攻合同胶葛、公司业务、知识产权。

  刘红律师,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业务所专职律师,结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曾在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拿手处理公司内部合同检查及建筑工程合同类胶葛等诉讼类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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