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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丨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6-23 15:55:08“包容、审慎、创新、协同”的监管理念,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发展特点,进一步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助力包括海外仓企业在内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便利通关,支持更多企业“走出去”。
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公司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其中,对于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物流公司,跨境电子商务类型应勾选“物流公司(仅B2B)”。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已在海关办理备案,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备案时企业需提供的资料最重要的包含:《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信息登记表》、海外仓证明材料(企业按照自营海外仓、公共海外仓、电子商务平台海外仓和别的类型海外仓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完成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模式业务。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并在海关备案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企业应当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公司能够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申报前。9710报关单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9810报关单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
申报前。9710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公司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9810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公司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
清单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进行转关。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来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方便快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合乎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依据自己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