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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深度解读: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9710和9810)

发布时间 :2024-05-25 18:17:55

  7月1日起,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海关正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做好总结评估,下一步将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出口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两种模式,企业可依据自己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

  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具体如下: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一仓一表)

  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上述资料应向企业主管地海关递交,如有变更,企业应及时向海关更新相关资料。

  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其中,跨境电商B2B出口有关电子信息报文,沿用跨境服务系统现有的B2C接入通道模式,新增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报文导入;货物申报系统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按现有模式录入和导入。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系统对企业资质及申报内容进行校验,通过的向H2018申报报关单。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公司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系统对企业资质及申报内容进行校验,通过的向出口统一版申报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子商务”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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