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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归纳保税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4-26 14:13:31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发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标准海关对归纳保税区的处理,促进归纳保税区高水平敞开、高质量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归纳保税区的交通运送工具、货品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归纳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处理。

  第四条 归纳保税区的根底和监管设备应当契合归纳保税区根底和监管设备设置标准,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分检验合格。

  第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处理,提高归纳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处理水平。

  第七条 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国家制止进口、出口的货品、物品不得在归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 归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品不实施关税配额、答应证件处理,但法令法规、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协议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九条 归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品,其收发货人或许代理人应当照实向海关申报,依照海关规则填写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并处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境外进入归纳保税区的货品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约束等原因,海关能够在区内契合条件的场所(场所)实施检疫。

  归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送工具,由海关依照进出境交通运送工具有关规则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归纳保税区的货品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则的景象在外。

  第十二条 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下列货品从境外进入归纳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出产性的根底设备建造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造出产厂房、仓储设备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展开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修理用零配件;

  自国务院赞同建立归纳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归纳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依照前款规则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品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品的监管年限处理,监管年限届满的主动免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请求提早免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品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则处理,归于答应证件处理的应当获得有关答应证件。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归纳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处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送工具、日子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六条 归纳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品,区内企业或许区外收发货人应当依照规则向海关处理相关手续。

  货品归于关税配额、答应证件处理的,区内企业或许区外收发货人应当获得关税配额、答应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答应证件电子数据进行体系主动比对验核。

  第十七条 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海关对归纳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品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 归纳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品,区内企业或许区外收发货人应当依照货品进出区时的实践状况依法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出产的货品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许区外收发货人能够挑选依照其对应进口料件交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依照出区时货品实践状况照章交纳。

  第十九条 经归纳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交易协议项下的货品,契合相关原产地处理规则的,能够适用协议税率或许特惠税率。

  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方法进入归纳保税区的货品予以保税;其间,区内企业从区外收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品的监管年限处理,监管年限届满的主动免除监管,免于提交答应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请求提早免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品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则处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答应证件。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出产过程中运用保税料件发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出产、储存、运送等过程中发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出售时,区内企业应当依照货品出区时的实践状况交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归于关税配额、答应证件处理的,区内企业或许区外收发货人应当获得关税配额、答应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答应证件电子数据进行体系主动比对验核。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发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依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则进行处理。需运往区外进行储存、运用或许处置的,应按规则向海关处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品采纳毁掉处置的,应当处理相关手续,毁掉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当。毁掉发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除海关总署还有规则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处理该季度货品会集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归纳保税区与其他归纳保税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来往的货品予以保税。

  归纳保税区与其他归纳保税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许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通的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十六条 归纳保税区内货品能够自在流通。区内企业转让、搬运货品的,两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搬运货品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能够运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承受区外企业托付展开加工事务。

  区内企业展开托付加工事务,应当建立专用的托付加工电子账册。托付加工用料件需运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依照海关规则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许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修理的,检测、修理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出产和运用,而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归纳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请求延期,延伸期限不得超越30日。

  前款规则货品因特别状况无法在上述规则时间内完结检测、修理并运回归纳保税区的,经海关赞同,能够在检测、修理合同期限内运回归纳保税区。

  替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起运回归纳保税区;确需在区外处置的,海关应当依照原零配件的实践状况纳税;在区外替换的国产零配件,需求退税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依照海关规则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越合同有效期,加工结束的货品应当如期运回归纳保税区。

  外发加工发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归纳保税区的,海关应当依照货品实践状况纳税;残次品、副产品归于关税配额、答应证件处理的,区内企业或许区外收发货人应当获得关税配额、答应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答应证件电子数据进行体系主动比对验核。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形成归纳保税区内货品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陈述海关。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能够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二)境外进入归纳保税区或许区外进入归纳保税区且已处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品损毁,失掉部分运用价值的,处理出区内销或许退运手续;

  (三)区外进入归纳保税区且未处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品损毁,失掉部分运用价值,需求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处理退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要素形成区内货品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陈述海关并阐明状况。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能够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境外进入归纳保税区的货品,依照一般交易进口货品的规则处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海关审定的货品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品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交纳关税、进口环节税;

  (二)区外进入归纳保税区的货品,从头交纳因出口而交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已交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交还。

  第三十二条 区内企业请求抛弃的货品,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分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但法令法规规则不得抛弃的在外。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获得商场主体资历,并依法向海关处理注册或许存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标准财务处理,并依照海关规则建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存案、改变、核销应当依照海关相关规则实行。

  区内企业应当合作海关的稽察、核对,照实供给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展开触及海关事务担保事务的,依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则实行。

  第三十九条 归纳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送工具、人员应当经过指定通道进出,海关依据需求实施查看。

  归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送工具服务人员带着个人物品进出归纳保税区的,海关依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则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海关在归纳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分依法实行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海关对境外与归纳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品实施进出口货品交易计算;对区外与归纳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品,依据处理需求实施海关单项计算和海关事务计算;对与归纳保税区相关的海关监督处理活动和内部处理事务实施海关事务计算。

  第四十二条 区内展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历试点的,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历试点方针有关规则实行。

  第四十三条 对境内入区的不触及出口关税、不触及答应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归入海关计算的货品,海关对其实施快捷进出区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令法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归纳保税区建立审阅、建造检验、监督处理等要求依照国家相关规则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依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处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依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0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处理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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