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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鹏通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违背国家进出口办理规则和海关监管规则被行政处分

发布时间 :2023-01-22 03:47:20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14号。

  行政处分决议书显现,2019年6月10日,当事人东莞市鹏通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托付深圳市友鹏供应链办理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PE/PA副牌料17000千克。报关单号:241,柜号:HCIU8021613。

  2019年6月15日,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所查货品品名、标准无法确认,取样送检。2019年7月3日,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能中心鉴定书1914000243反应,所送样品疑似固废,二次送检,8月6日,收到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能中心辨别陈说(编号:),所查货品

  部分标准、归类不符,实践为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3000千克,应归入产品编码39013000,固体废物500千克,其他与申报相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计算精确,一起当事人进口目前我国制止进口的货品,违背了国家进出口办理规则和海关监管规则。

  以上行为有:海关现场查看(查验)记载表、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说陈说、相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则,蛇口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0.8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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